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5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5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庭另有规定,本规则中的工作日是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