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5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有关仲裁的一切文书、通知、材料等,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均可以派人或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传真、电传、电报、电子邮件或仲裁委员会秘书局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送达给当事人及/或其代理人。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