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3年)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仲裁费用及实际费用
仲裁委员会除按照制定的仲裁费用表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外,还可以向当事人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费用,包括仲裁员办理案件的特殊报酬、差旅费、食宿费、聘请速录员速录费,以及仲裁庭聘请专家、鉴定人和翻译等费用。
仲裁员的特殊报酬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或仲裁员提出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商相关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小时费率为基础报价,并参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表(三)》(本规则附件二)有关三(二)仲裁员报酬和费用(以小时费率为基础)标准及相关规定确定。
当事人未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为其选定的仲裁员预缴特殊报酬、差旅费、食宿费等实际费用的,视为没有选定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之外开庭的,应预缴因此而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实际费用。当事人未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有关实际费用的,应在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开庭。
当事人约定以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为仲裁语言的,或根据本规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但当事人约定由三人仲裁庭审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收取额外的、合理的费用。
仲裁委员会为当事人提供本规则第二条第(七)款规定的临时仲裁服务的,视当事人请求及案件具体情况,经与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收取相关仲裁费用,并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当事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仲裁委员会可全部或部分中止提供临时仲裁服务,并应当视为其撤回了相关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