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3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仲裁语言
当事人对仲裁语言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当事人对仲裁语言没有约定的,以中文为仲裁语言。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在适当考虑合同所用语言在内的所有情况后决定使用一种或数种语言进行仲裁。仲裁庭组成后,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形重新确定仲裁程序使用的仲裁语言。
仲裁庭开庭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需要语言翻译的,可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提供译员,也可由当事人自行提供译员。
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书和证明材料,仲裁庭或仲裁委员会仲裁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或其他语言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