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3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作出裁决的期限

仲裁庭应在组庭后3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入上述第(一)款规定的裁决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