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3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审理 第四十四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3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审理 第四十四条 专家报告及鉴定报告 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或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专家和鉴定人可以是中国或外国的机构或自然人。 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当事人也有义务向专家或鉴定人提供或出示任何有关资料、文件或财产、实物,以供专家或鉴定人审阅、检验或鉴定。 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的副本应转交当事人,给予当事人提出意见的机会。一方当事人申请或仲裁庭要求专家或鉴定人参加开庭的,专家或鉴定人应参加开庭,并在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就所作出的报告进行解释。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