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3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调查取证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仲裁庭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可以通知当事人到场。经通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仲裁庭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

仲裁庭调查收集的证据,应转交当事人,给予当事人提出意见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