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三人仲裁庭的组成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后15天内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后15天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其各自选定的两名仲裁员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在该两名仲裁员分别接受选定后7天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逾期未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推荐一至五名候选人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并按照上述第(二)款规定的期限提交推荐名单。双方当事人的推荐名单中有一名人选相同的,该人选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人选相同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一名首席仲裁员,该名首席仲裁员仍为双方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中没有相同人选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在推荐名单外指定首席仲裁员。
经双方当事人约定或共同请求,仲裁委员会主任可以提名3名首席仲裁员人选供其在收到提名名单后7日内选定首席仲裁员。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本款应使用下述名单方法指定/选定首席仲裁员:
每一方当事人可排除其反对的一个或数人并将提名名单上保留的人选名单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院。
如双方当事人保留名单有一名相同人选的,则该人选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如双方当事人保留名单有两名或以上相同人选的,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其中一名人选为首席仲裁员,该名首席仲裁员仍为双方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双方当事人未选定相同人选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在提名名单外指定首席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