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仲裁
当事人依据本规则申请仲裁时应:
提交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的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案情和争议要点;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仲裁协议约定仲裁前应进行协商、调解程序的,可协商、调解后提交仲裁申请,但未协商、未调解,不影响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及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受理仲裁案件,除非所适用的法律或仲裁协议对此明确作出了相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