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仲裁地

当事人对仲裁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当事人对仲裁地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管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为仲裁地;仲裁委员会也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

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