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 第四章 简易程序 第六十三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 第六十三条 第四章 简易程序 第六十三条 程序变更 仲裁请求的变更或反请求的提出,不影响简易程序的继续进行。经变更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所涉争议金额分别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案件,除非当事人约定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变更为普通程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