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裁决的履行

当事人应依照裁决书写明的期限履行仲裁裁决;裁决书未写明履行期限的,应立即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