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质证

开庭审理的案件,证据应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对于书面审理的案件的证据材料,或对于开庭后提交的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同意书面质证的,可以进行书面质证。书面质证时,当事人应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