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审理 第四十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 第四十条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审理 第四十条 庭审笔录 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可以制作庭审笔录及/或影音记录。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制作庭审要点,并要求当事人及/或其代理人、证人及/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庭审笔录或庭审要点上签字或盖章。 庭审笔录、庭审要点和影音记录供仲裁庭查用。 应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院视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决定聘请速录人员速录庭审笔录,当事人应当预交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