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的更换

仲裁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或没有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或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应尽职责时,仲裁委员会主任有权决定将其更换;该仲裁员也可以主动申请不再担任仲裁员。

是否更换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终局决定并可以不说明理由。

在仲裁员因回避或更换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照原选定或指定仲裁员的方式在仲裁委员会仲裁院规定的期限内选定或指定替代的仲裁员。当事人未选定或指定替代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替代的仲裁员。

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重新审理及重新审理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