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披露
被选定或被指定的仲裁员应签署声明书,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在仲裁程序中出现应披露情形的,仲裁员应立即书面披露。
仲裁员的声明书及/或披露的信息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并转交各方当事人。
被选定或被指定的仲裁员应签署声明书,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在仲裁程序中出现应披露情形的,仲裁员应立即书面披露。
仲裁员的声明书及/或披露的信息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并转交各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