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 第十七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 第十七条 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 申请人可以申请对其仲裁请求进行变更,被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对其反请求进行变更;但是仲裁庭认为其提出变更的时间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其变更请求。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