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多份合同的仲裁

申请人就多份合同项下的争议可在同一仲裁案件中合并提出仲裁申请,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多份合同系主从合同关系;或多份合同所涉当事人相同且法律关系性质相同;

争议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

多份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