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六十七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 第六十七条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六十七条 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