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六十六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 第六十六条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在此期限内提出反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