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在此期限内提出反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