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四节 裁决 第六十三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 第六十三条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四节 裁决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依照仲裁裁决书写明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仲裁裁决书未写明期限的,应当立即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根据一九五八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者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引用法条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