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审理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了仲裁地点的,仲裁案件的审理应当在约定的地点进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北京进行审理,经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审理。由仲裁委员会分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该分会所在地进行审理,经该分会秘书长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审理。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