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七十九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订明由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或由其旧名称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应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 第七十八条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