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七十八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除按照其制定的仲裁费用表向当事人收取仲裁兼外,可以向当事人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包括仲裁员办理案件的特殊报酬、差旅费、食宿费以及仲裁庭聘请专家、鉴定人和翻译等费用。 仲裁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后申请撤销的案件,可以视工作量的大小和实际开支的多少,收取仲裁费用。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