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四节 裁决 第五十七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四节 裁决 第五十七条 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仲裁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我决或部分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中间裁决,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也不影响仲裁庭作出终局裁决。 第五十八条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