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的案件,仲裁裁决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决定,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可以作成记录附卷。持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在裁决书上署名,也可以不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