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仲裁庭对其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但按照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的裁决除外。仲裁裁决书应由仲裁庭全体或者多数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写明作出仲裁裁决的日期和地点。

作出仲裁裁决书的日期,即为仲裁裁决生效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