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及其秘书局的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