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本仲裁规则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分会受理的争议案件。在仲裁委员会分会进行仲裁时,本仲裁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主席和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履行的职责,由仲裁委员会分会主席和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