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除按照本仲裁规则所附的仲裁费用表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用外,可以向当事人收取其他实际开支,包括仲裁员办理案件的报酬、旅差费和食宿费,以及仲裁庭聘请专家、鉴定人和翻译等费用。

仲裁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销的案件,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和实际开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