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审理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开庭审理的日期,由仲裁庭商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决定,并于开庭前三十天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但必须在开庭前十二天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提出请求,除非发生不能预见的特殊情况;延期请求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转告仲裁庭,然后由仲裁庭商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