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