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2007年) (1)
(1) 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机制。
——加强领导。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反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公安部负责)
——制订与儿童心理和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开展相关培训。(公安部负责,教育部配合)
——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组织开展打击犯罪专项行动。(公安部负责,中央综治办、民政部、劳动保障部、人口计生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坚决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买方市场”。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单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取缔非法劳务介绍、婚姻介绍等中介机构以及非法网络中介。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妇女儿童从事性交易及其他强迫性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公安部、劳动保障部负责,全国总工会、工商总局、民政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