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2007年) (2)

(2) 加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预防犯罪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将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公安部负责,中央综治办、妇儿工委办公室配合)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活动。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活动的监管,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积极研究在劳务市场及其周边地区发生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劳动保障部负责,人事部、广电总局、工商总局配合)

——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码头、娱乐场所、旅店加强反拐宣传工作,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负责,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积极做好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的改造、监督和教育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司法部、公安部负责)

——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跨部门、多机构共同参与综合整治。基层政府、社区组织、居民小组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犯罪纳入各自的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引入发展项目,既积极预防犯罪又提供个人发展机会。扶贫机构尽可能对目标人群实行项目倾斜。(中央综治办负责,公安部、民政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扶贫办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