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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由国务院确定的国家财政承担最终风险的政策性保险业务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免缴业务应当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