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农发行监事会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代表国家对农发行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实施监督,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指导农发行内部审计和监察等内部监督部门的工作,并有权要求上述内部监督部门协助监事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必要信息,主要包括审计报告、内控评价报告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等。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可以聘请外部机构就相关工作提供专业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