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2021年)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202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 对以上机关、单位中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组织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