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
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廉政档案应当动态更新。
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
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廉政档案应当动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