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1年) 第七章 队伍建设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1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队伍建设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纪检干部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纪检干部离职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离职后从业限制的规定,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工作相关的职业。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