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协助同级党委制定全面从严治党规划、计划,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度执行,检查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情况,监督下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情况。

加强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监督,发现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等方面重要问题,按照规定如实报告。

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政治生态、党风廉政等情况分析,有关问题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

协助同级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工作。

对日常监督、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等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检查,通过加强监督推动整改常态化。

协助起草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参与党委组织的管党治党有关专项工作。

坚持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有机结合,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贯通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