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经济类错误 第七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七十二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经济类错误 第七十二条 进行走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走私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以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走私毒品、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走私的,从重处分。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