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经济类错误 第七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七十一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经济类错误 第七十一条 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