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七章 组织、人事类错误 第四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七章 组织、人事类错误 第四十八条 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