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七章 组织、人事类错误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七章 组织、人事类错误 第四十七条 在重大问题上,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