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政治类错误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政治类错误 第三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中央关于改革开放和其他重大方针、政策,或者作出与中央方针、政策相违背的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