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一章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一章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 第一百二十八条 利用职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