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经济类错误 第一百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一百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经济类错误 第一百条 在财政金融方面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九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