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经济类错误 第九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九十九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经济类错误 第九十九条 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共财产或者私人财产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