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经济类错误 第九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九十一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经济类错误 第九十一条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买卖股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后仍拒不悔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国家规定购买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购买企业内部职工股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条 目录 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