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